第五条

有效

审判机关审理的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刑事案件,依法作出免予刑事处分或无罪判决的,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下列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

(一)移送案件通知书;

(二)免予刑事处分或无罪判决书副本;

(三)摘录或复制的主要证据材料;

(四)依法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的财物清单;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