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检察机关受理的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案件,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提起公诉后依法撤诉的,应在作出处理决定(或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下列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

(一)移送案件通知书;

(二)撤销案件、不起诉或撤诉决定书副本;

(三)摘录或复制的主要证据材料;

(四)依法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的财物清单;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