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监察案件移送规定第二条有效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均应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各类案件的受理和处理工作,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和范围做好涉及行政监察对象案件的移送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