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试行)/第二章 和谐稳定第七条有效乡村治理应当加强平安乡村建设,开展平安乡镇、平安村、平安单位、平安家庭等创建工作,以平安创建助推乡村和谐稳定。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