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检举和控告乡村治理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对乡村治理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