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检举和控告乡村治理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

对乡村治理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