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试行)/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履行乡村治理工作职责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渎职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作出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