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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试行)/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效

实施行政处罚,不免除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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