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试行)/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