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对村务决策公开、财务公开、服务公开、村级财产管理、乡村规划、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落实等进行监督。

落实村务、财务公开,一般事项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按月进行公开,涉及村民利益、群众反映集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全过程动态公开。所有事项公开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