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村民会议可根据本村实际制定和修改完善村规民约。村规民约包括村风民俗、社会公共道德、社会治理、精神文明建设及奖惩机制等内容。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村规民约应当按规定程序制定,村规民约制定后须报乡镇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

村规民约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可聘请本地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教师、复退军人、经济文化能人等参加,监督村规民约的执行。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