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试行)/第五章 治理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村民会议可根据本村实际制定和修改完善村规民约。村规民约包括村风民俗、社会公共道德、社会治理、精神文明建设及奖惩机制等内容。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村规民约应当按规定程序制定,村规民约制定后须报乡镇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村规民约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可聘请本地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教师、复退军人、经济文化能人等参加,监督村规民约的执行。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