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试行)/第五章 治理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加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和落实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等,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