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试行)/第四章 人居环境第三十五条有效鼓励乡村建设休闲绿地和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加强乡村庭院内外、房前屋后、道路两侧、村庄四周、河道沿岸、农田林网的绿化种植。村庄(行政村)绿化率应当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以上。农田防护林、村庄绿化林种植和管理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林权所有者承担灌溉责任。农田防护林、村庄绿化用水纳入生态用水计划。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