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鼓励乡村建设休闲绿地和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加强乡村庭院内外、房前屋后、道路两侧、村庄四周、河道沿岸、农田林网的绿化种植。村庄(行政村)绿化率应当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以上。

农田防护林、村庄绿化林种植和管理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林权所有者承担灌溉责任。

农田防护林、村庄绿化用水纳入生态用水计划。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