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试行)/第四章 人居环境第三十三条有效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建设和完善乡村排水收集处理系统。有条件且位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的村庄,应当建设和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将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位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外且人口较多的村庄应当推进村级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人口较少的村庄应当推进户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