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乡村治理以村民为主体,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促进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实现乡村和谐稳定、乡风文明、生态宜居、治理有效。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