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乡村治理以村民为主体,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促进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实现乡村和谐稳定、乡风文明、生态宜居、治理有效。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