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乡村治理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强化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责任、激发村民内生动力和进取能力的体制机制。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民政、文化和旅游、民族宗教、教育、司法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乡村治理行政执法职责。

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通过村民会议制定村规民约,实现村民自治。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