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试行)/第四章 人居环境第二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乡村规划编制程序,组织村民参与乡村规划编制,加强乡村规划成果宣传。村民委员会应当将遵守乡村规划纳入村规民约,组织村民按规划实施建设。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