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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试行)/第四章 人居环境

第二十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乡村规划编制程序,组织村民参与乡村规划编制,加强乡村规划成果宣传。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遵守乡村规划纳入村规民约,组织村民按规划实施建设。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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