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试行)/第四章 人居环境第二十七条有效乡村规划应当符合乡村实际,体现乡村特色,实现自然环境与村容村貌相协调,与产业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