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试行)/第三章 乡风文明第二十六条有效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农村文明行为公益宣传,倡导文明理念,弘扬良好社会风尚,监督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