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举行殡葬活动应当遵守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不得在街头、巷道等公共场所从事搭设灵棚、播放或者吹奏哀乐等活动。

不得在殡葬活动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