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试行)/第三章 乡风文明第二十五条有效举行殡葬活动应当遵守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街头、巷道等公共场所从事搭设灵棚、播放或者吹奏哀乐等活动。不得在殡葬活动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