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试行)/第三章 乡风文明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殡葬习俗改革,倡导丧事简办、厚养薄葬,鼓励节地葬、生态葬,禁止乱埋乱葬。村民委员会应当把改革殡葬习俗纳入村规民约,建立群众性的丧事活动组织,为村民提供殡葬服务。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