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将赡养人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纳入村规民约。
赡养人应当履行下列赡养义务:
(一)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二)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三)对无收入或者低收入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或者按照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
(四)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牲畜和苗木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五)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和护理的责任;
(六)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