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试行)/第三章 乡风文明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通过村规民约引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关心关爱留守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加强对监护行为的督促指导。禁止纵容或者放任未成年人辍学。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