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试行)/第三章 乡风文明第二十一条有效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制止和打击非法婚姻。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培育礼俗新风。鼓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杜绝铺张浪费。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