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试行)/第三章 乡风文明第二十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村民意见,依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风俗习惯,将红白喜事等活动的范围、办席标准和规模、彩礼、礼金等上限纳入村规民约。村民应当自觉抵制以收受礼金等为目的的宴请活动。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