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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试行)/第三章 乡风文明

第十八条

有效

村民应当尊重、热爱、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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