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试行)/第三章 乡风文明第十八条有效村民应当尊重、热爱、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