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试行)/第二章 和谐稳定第十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并监督村民委员会将有关规范民间借贷内容纳入村规民约,有效调解民间借贷纠纷。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规范统一的《民间借贷合同》范本。《民间借贷合同》范本应当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借贷利率等内容。禁止在交付借款时提前扣除利息。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乡镇司法所应当为民间借贷合同提供借贷登记、合同见证、法律咨询等服务。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