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试行)/第二章 和谐稳定第十四条有效履行乡村治理工作职责的人员应当教育、引导村民远离非法宗教活动。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