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试行)/第二章 和谐稳定第十三条有效禁止非法新建、重建、改建、扩建、维修寺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及设施。宗教活动场所及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存在不能保证依法正常开展宗教活动等情形的,应当停止使用。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