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试行)/第二章 和谐稳定第十二条有效禁止穿戴或者强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禁止制作、买卖、收藏、穿戴、佩戴、使用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服饰、徽章、器物、纪念品和标识、标志等。禁止以非正常蓄须、起名渲染宗教狂热。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