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村民应当依法和按照村规民约履行义务,共享本村的美丽乡村建设成果。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