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积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地校合作、村企结对等合作方式,引进农业生产、经营和管理人才。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