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金融、保险机构为农村的产业发展提供融资、保险产品和服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出台具体措施,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保险补贴等金融激励机制,支持利用承包土地经营权或者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等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