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第二十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负责村内河道等水域的日常保洁。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发现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阻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