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第二十四条有效新建农民集中居住点或者对村庄进行改造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制定合理的管线架(敷)设方案。电力、电视、通讯、网络等管线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杆合并、明晰标识产权等方式,按照技术规范和方案要求架(敷)设各类管线。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将各类管线落地敷设。电力、电视、通讯、网络等管线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管线进行清(整)理,确保管线安全、整齐、美观。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