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或者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进行日常运行维护。

村民负责户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