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第二十一条有效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已覆盖的区域,应当将生活污水接入生活污水管网进行处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未覆盖的区域,排放生活污水不得污染环境。从事餐饮、住宿服务等经营者应当将餐厨废水、厕所粪污、洗涤水等生活污水经过预处理后,接入生活污水管网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