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实行景区化管理的区域、农民集中居住点等,采取限制家禽、家畜饲养数量和方式等限养措施。

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及时对家禽、家畜的粪便、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