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第二十条有效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实行景区化管理的区域、农民集中居住点等,采取限制家禽、家畜饲养数量和方式等限养措施。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及时对家禽、家畜的粪便、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