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合适的地点用于临时堆放建筑垃圾,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撒、倾倒、堆放建筑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