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做好户用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

农民新建住房应当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或者改造农村公共卫生厕所,并将厕所粪污接入生活污水管网。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