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第九条有效企业可以与学校共建共享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基地、员工培养培训中心以及研发机构。支持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学校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学校可以引进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和技术人员,与企业共同设立实习实训岗位。学校可以在合作企业建立分校区,根据学生专业培养目标,与企业联合开展生产性实训、半工半读式培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