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企业、行业组织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学校。对企业举办的学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企业与学校合作,可以依法举办混合所有制学校或者二级学院(系部),引进社会优质资本和人才,实行相对独立的人员聘任与经费核算。

企业、行业组织和学校可以依法组建多元投资主体的职业教育集团或者其他形式的产教联合体。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