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第四十五条有效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