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有效学校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合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