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第四十四条有效学校和企业不得骗取、套取政府校企合作奖励、补助或者财政、金融、税收、用地等优惠。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入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