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行业组织应当积极指导、协助学校和企业建立校企合作通道,与学校合作承担行业培训,参与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人才培养标准制定、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教育教学指导、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企业员工培训、校企合作对接与绩效评价、就业状况信息发布等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