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第四十二条有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以组织各类企业与学校共同建设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校企合作平台,组织开展项目洽谈等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