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民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参与校企合作,加强指导、规范和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