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有关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学校和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学校和规模以上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情况列入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报告。

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以及行业组织,加强对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监督、指导,推广效益明显的模式和做法,做好管理和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