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三章 扶持和保障第三十条有效学校可以在教职工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或者通过流动岗位等形式,面向社会聘用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兼职教师所在的单位应当提供方便。鼓励兼职教师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兼职教师的相关待遇政策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制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