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学校可以在教职工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或者通过流动岗位等形式,面向社会聘用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兼职教师所在的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鼓励兼职教师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兼职教师的相关待遇政策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制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